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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齐军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2刑初23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齐军 曾用名 无 民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 科 情 况 1983年9月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强 制 措 施 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由新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 诉 机 关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谢玉虹 起诉书文 号 新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 指 控 事 实 2016年12月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齐军饮酒后驾驶其川AD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津县永商镇五河路由新津县新南桥往新津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津县五津镇金三角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齐军酒精浓度为110.7mg/100ml;经血液乙醇浓度检验,齐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指 控 罪 名 危险驾驶 量 刑 建 议 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军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齐军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晓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