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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878号原告欧某某,男。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毛某某去向不明,原告欧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