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杨超、李洋、东力、诸葛明洁、唐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杨超,李洋,东力,诸葛明洁,唐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353号。负责人:刘娟。被执行人:杨超,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洋,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力,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诸葛明洁,女,1984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陈,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超、李洋、东力、诸葛明洁、唐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7)西雁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诸葛明洁名下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唐陈名下房产。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