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红星、曾学雄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79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红星,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曾学雄,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石纪伟,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龙,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盛,男,1992年5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连峰,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红星,被告人曾学雄及其辩护人石纪伟,被告人肖龙、李盛、杨连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合谋以拉客户合买彩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并于2月12日租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名邸小区2栋4单元1320房用作诈骗经营场所,并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2被告人雇请被告人肖龙、李盛、杨连峰共同参与该诈骗活动,向3被告人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肖龙、李盛、杨连峰具体负责寻找客户、向客户介绍彩票购买方式及利益分成等事项,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与被告人肖龙、李盛、杨连峰约定了待遇及利益分成。5被告人通过投注人小额资金中奖、网站后台修改数据从而使投注人大额资金不中奖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肖龙以“陈某”的微信账户添加被害人张某为微信好友后,向被害人张某介绍其有专业团队分析重庆时时彩的彩票数据、合买中奖后的约定分成,被害人张某遂按照被告人肖龙的指示登录虚假网站“圆梦彩http://www.yuanmc88.com”并注册会员,并向该网站账户内先充值人民币3000元,在被告人肖龙的指示下合买彩票并盈利人民币8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进一步信任后,被害人张某再分次向网站账户内充值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等人通过网站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让被害人张某网站内所购彩票均未中奖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所购彩票资金人民币8700元。2017年2月20日18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名邸小区2栋4单元1320房将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抓获,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脑3台、手机3部、手机卡7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1张、培训资料3本、笔记本电脑2台。2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连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赖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盛、杨连峰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连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部分损失已追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红星关于其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7900元的辩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4月23日作出《关于申某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之规定,诈骗金额应当以案发前实际骗得的数额为准,故该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学雄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学雄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6700元的辩护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曾学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红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人曾学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三、被告人肖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四、被告人李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五、被告人杨连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六、责令被告人曾红星、曾学雄、肖龙、李盛、杨连峰连带赔偿被害人张瑞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200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3台、手机3部、手机卡7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1张、培训资料3本、笔记本电脑2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听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