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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3288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与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288号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利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露,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法定代表人:戒妙忠。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8元,由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