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1,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某2,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某3,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杨某,住白城市洮北。被执行人:王某,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1与被执行人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