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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1,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某2,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某3,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杨某,住白城市洮北。被执行人:王某,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1与被执行人魏某2、魏某3、杨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