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淑莲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莲,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莲,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被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淑莲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永 华审判员 张 玉 梅审判员 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翠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