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群、杨书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杨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06号之三申请人:李群,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杨书芳,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申请人李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仇晓明、杨书芳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杨书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76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