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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群、杨书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杨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06号之三申请人:李群,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杨书芳,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申请人李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仇晓明、杨书芳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杨书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76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