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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万秀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万秀清,韩巧云,韩巧莲,卜晓红,田润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岳镇沙阳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许万平,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秀清,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巧云,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巧莲,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晓红,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润泽,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以下简称嘉鱼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秀清、韩巧云、韩巧莲、卜晓红、田润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鱼财保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鱼财保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