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毛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毛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366号原告:李小燕,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毛路路,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毛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路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撤回对被告毛路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燕负担。审 判 员 郭春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柴宇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