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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苗保战与济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保战,济源市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42号原告:苗保战,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口腔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张会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江,该医院职工。原告苗保战与被告济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苗保战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保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判员王婷审判长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