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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钟玉华与被执行人刘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华,刘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钟玉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 委托代理人:钟玉禄,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刘兆云,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琼海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钟玉华与被执行人刘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875元、补偿款12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1775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兆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兆云向琼海市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琼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重建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