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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生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长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65号罪犯长生龙,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2009)临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12年8月、2014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0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06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不符合假释条件,不同意对其假释。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长生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