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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异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与异议人冉淑珍、被执行人张俊峰、冉淑芳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淑珍,张龙,张俊峰,冉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异1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冉淑珍,女。申请执行人:张龙,又名张铁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富康。被执行人:张俊峰,男。被执行人:冉淑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与异议人冉淑珍、被执行人张俊峰、冉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冉淑珍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冉淑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冉淑珍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冉淑珍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