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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阚贵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0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枣曹路白浮西段158公里处路南。负责人:阚贵欣。被告:阚善海,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被告:阚贵欣,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阚贵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本案涉案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白浮东旺加油站、阚善海、阚贵欣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磊审 判 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卢桂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