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颜惠敏与武汉鑫天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惠敏,武汉鑫天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颜惠敏,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鑫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大路39号大江园南苑10幢2单元9层。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949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天嘉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支付23,000元,执行费2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天嘉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4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