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世国与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罗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国,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罗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471号原告:陈世国,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水闸路74号内(3号楼二楼东边)。法定代表人:罗秋成。被告:罗秋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国诉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罗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元,由原告陈世国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敏聪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