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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向阳、白延平与徐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向阳,白延平,徐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向阳,男,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延平,女,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保安,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上诉人冯向阳、白延平因与被上诉人徐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向阳、白延平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向阳、白延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向阳、白延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冯向阳、白延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延慧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