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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金宁与雷宝利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宁,雷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宁,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宝鸡市陇县。被执行人雷宝利,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何金宁与雷宝利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宝利银行存款1545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