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43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代理人:余松绩,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立,男,1991年5月6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