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茜与吕丽敬、吕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茜,吕丽敬,吕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250号原告:李茜,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诗,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丽敬,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吕丽娜,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李茜与被告吕丽敬、吕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125),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100元。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