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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树武、贾殿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26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武。被申请人:贾殿芬。被申请人: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一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孙晓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412.6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412.63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12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