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树武、贾殿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26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武。被申请人:贾殿芬。被申请人: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一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孙晓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412.6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武、贾殿芬、沈阳雷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412.63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12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