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星煜、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星煜,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星煜,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关辉,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桂娟,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星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星煜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星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郑星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