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林媛、连云港丝路瀛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林媛,连云港丝路瀛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朱炳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媛,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丝路瀛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媛,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林媛、连云港丝路瀛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6执恢133号]。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林媛、连云港丝路瀛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延 亮审判员 徐 明 山审判员 宋 跃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