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从英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从英,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建湖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从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从英擅自攀爬射阳县人民法院大院内审判楼外墙至楼顶,以跳楼相威胁,要求立即见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依法司法拘留的其父黄某,造成数百名群众围观、法院门前路段交通严重拥堵,出动警力、消防和120急救处置,在场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其父黄某到场才将其劝离楼顶,持续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黄从英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从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从英对起诉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提出其有自首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申请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从英擅自攀爬射阳县人民法院大院内审判楼外墙至楼顶,以跳楼相威胁,要求立即见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依法司法拘留的其父黄某,造成数百名群众围观、法院门前路段交通严重拥堵,出动警力、消防和120急救处置,在场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其父黄某到场才将其劝离楼顶,持续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黄从英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从英的供述和辩解;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从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从英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从英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从英案发后的现实表现,被告人黄从英关于适用缓刑的请求,可予采纳。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从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昌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