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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名酒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生实业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酒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生实业公司,俞益兵,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43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萍,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忠华,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名酒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海门商业步行街829号。法定代表人:凌晨。被执行人:上海荣生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4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俞益兵。被执行人:俞益兵,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凌洪,女,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名酒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生实业公司、俞益兵、凌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3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