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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双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双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771号原告: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庚,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玲,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双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帅师。原告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双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计2816元,由原告江门市正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成继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美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