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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聚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聚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06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9-1号地F西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K4A82。法定代表人:冯淑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泽滢,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聚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沙田圣都路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655659。法定代表人:陈荣丽。原告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聚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除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14元,减半收取计2740.07元(原告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铖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劳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