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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全恒与李英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恒,李英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恒,男,生于1943年6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英哲,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全恒与被执行人李英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0)镇经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英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英哲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