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任洪富与安米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洪富,安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52号申请人:任洪富,男,汉族,1951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安米霞,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新源县。申请人任洪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米霞价值52000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米霞价值52000元财产(油葵或其他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及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冯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XX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