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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丹、李寿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丹,李寿金,孙芳,李春迎,李帅,于文忠,李晓东,海兴县绿源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212号申请人:张丹,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李寿金,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申请人:孙芳,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申请人:李春迎,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申请人:李帅,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被申请人:于文忠,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李晓东,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被申请人:海兴县绿源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国营海兴农场一队。法定代表人:赵砚波。申请人张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寿金、孙芳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春迎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限额在600000元以内)。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帅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限额在1900000元以内)。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于文忠、李晓东、海兴县绿源苗木培育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限额在1800000元以内)。(以上查封或冻结财产总价值在3030650元以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