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275号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告:刘美君,女。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聪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