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与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维亭,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均涛,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681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本院以(2017)鲁0691执保1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交纳的配套费、墙体节能费、工资保证金等160万元。2017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在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交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到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本院以(2017)鲁0691执86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交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405600元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共计4056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以(2017)鲁0691执8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47189.7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将案款147189.7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中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