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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787号原告:刘某,住白银市。被告:冯某,住白银市。被告:祁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某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6700元整,被告祁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被告祁某与被告冯某一起找到原告,以被告冯某为借款人、被告祁某为担保人,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7年10月4日前还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人冯某同意给原告偿还13300元,剩余的借款冯某不予偿还,原告要求祁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祁治岐对原告避而不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祁治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祁某。经本院向刘某告知,刘某仍不能提供祁某的有效联系方式和查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刘某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石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梁云书记员赵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