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雄诉被告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雄,刘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187号之二原告李超雄,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韬,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雄与被告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雄于2017年10月12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雄撤回对被告刘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超雄。审 判 员 周世斌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人民陪审员 邱华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