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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王开宇与李莎、郭晓鸣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宇,李莎,郭晓鸣,乌鲁木齐市上医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上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财保64号申请人:王开宇,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申请人:李莎,女,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郭晓鸣,女,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上医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上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开宇与被申请人李莎、郭晓鸣、乌鲁木齐市上医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上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8459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王开宇以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20845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莎、郭晓鸣、乌鲁木齐市上医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新疆上医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459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 马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