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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正楼与王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楼,王俊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134号原告:任正楼。被告:王俊富。原告任正楼与被告王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正楼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俊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正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正楼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海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文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