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正楼与王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楼,王俊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134号原告:任正楼。被告:王俊富。原告任正楼与被告王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正楼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俊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正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正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正楼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海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文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