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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与毛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毛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毛飞飞,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毛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飞飞支付人民币128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毛飞飞就付款方式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陈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