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述生与钟建平、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述生,钟建平,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912号原告:徐述生,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钟建平,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文,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徐述生与被告钟建平、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立案。原告徐述生于2017年10月13日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人工费7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述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述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述生负担。审判员 郝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