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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素明犯盗窃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川0823执853号 徐素明: 本院在执行徐素明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移送执行,责令徐素明赔偿受害人郭某经济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素明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刑初8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郭某4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