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战敬磊申请执行呼其图、那日胡、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敬磊,呼其图,那日胡,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战敬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呼其图,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那日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晓霞,女,1979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第二小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09号战敬磊申请执行呼其图、那日胡、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10月份起,被执行人晓霞每月从工资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元,直至履行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80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战敬磊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