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庄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庄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张庄菊,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庄菊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庄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庄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款60780.80元(其中本金49025.44元、利息7255.36元、费用4500元)及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817.71元。但被执行人张庄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庄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张庄菊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张庄菊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张庄菊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张庄菊在黄岩豪意工艺品厂处享有39.2857%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或预缴评估费。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庄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张庄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庄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张庄菊采取曝光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张庄菊。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庄菊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庄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庄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