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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赵某某将自己的豫G×××××丰田霸道越野车存放于新乡市运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将车辆出租。2017年1月4日13时许,张某某(在逃)将该车从该公司租出。2016年12月底,汝州人李某通过二手车交易网查找到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并与该二手车中介取得了联系,双方商议了价格。中介提供了贾某某(在逃)的电话号码,贾某某用该号码与李某联系,但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人约定将豫G×××××丰田车售予李某,并由出卖方负责将该车送往汝州市。贾某某委托黄某某(另案处理)找人销售该车,黄某某委托李某2(在逃)找人,李某2委托丰某某(另案处理)找人,丰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以李某某的名义将该车卖掉,并承诺一定数量的报酬,李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丰田车不是正规途径得来的车辆,仍按照丰某某的安排,伙同黄某某与曹某某、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1月5日将该丰田车从新乡市原阳县开至汝州市,当晚10时许,在汝州市西环路九蚨大酒店房间内,李某某按照丰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指示,对李某谎称该车是车主抵押在赌场的车辆被其赎出,并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李某某保证该车“来源正当,手续真实有效,能正常过户”等,并向李某提供了虚假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收据、补充协议及委托书等手续。当天,李某通过手机转账给李某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18.5万元。李某某将钱取出交予黄某某,黄某某将钱交予贾某某,贾某某取出1万余元给黄某某,黄某某与李某2、朱某某、曹某某、丰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该一万余元分发。2017年1月5日晚,李某驾驶该车去西安办事途中,该车被车主赵某某收回。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于2017年9月25日退赔李某损失9500元,被害人李某当天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人丰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能积极缴纳罚金,其亲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他同案犯实施诈骗犯罪给被害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85000元,依法责令共同退赔给被害人李某。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涉案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同案犯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被害人李伟佳因被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85000元(扣除被告人李某某父亲已退赔给被害人李伟佳的部分损失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跃功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人民陪审员  渠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彩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