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齐哈尔市中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980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车分公司。本院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