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正君、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天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正君,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山水华庭*栋*单元402,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被执行人:宋斌,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正君、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782号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