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进华邓大军等与范丁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进华,邓大军,江再平,范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范进华,男性,汉族,1971年05月28日出生,住忠县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邓大军,男性,汉族,1972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江再平,男性,汉族,1970年0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范丁华,男性,汉族,1987年0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邓大军、江再平、范进华与范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1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乐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