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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男,现住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启动评估拍卖,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