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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纪某、纪胜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纪某,纪胜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54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45216774。负责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被告:纪胜师,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纪某、被告纪胜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