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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远琼;黄姝;黄灿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纠纷案(2017)川1781执7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远琼,黄姝,黄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远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黄姝,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黄灿,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6)川17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除在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支付103900元案件款外,尚差24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