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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黄某某、黄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黄某甲,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某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黄某某、黄某甲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刘某某、黄某某、黄某甲支付土地补偿款56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航 来自